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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20.03.014

论监察权监督属性与行权逻辑

引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监察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监察监督体系的构建,需依循两条主线:首先是对权力本体的宏观监督,其次是对具体行权个人的微观监督.监察宏观监督以间接方式实现,以人大监督为依托,其功能定位是发现与提出,即发现被滥用的权力并提交行权主体或人大机关实现纠正,监察委员会无权直接否定与处置.监察微观监督应定位为"监察的再监察、监督的再监督",以"公权合规制度"为手段.在权力单向监督的体系框架下,对监督者的监督必不可少.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应区分内外,双向构建.内部监督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监察机关内部职能分离与机构分立,重点改变当下领导审批的行政性办案模式,增加办案人员、办案机关自主性;二是强化专门监督,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外部监督重点依靠人大监督和检察院监督,其中人大监督应在立法完善以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监督实效化方面推进;而检察院监督需在诉讼程序中严守法治底线.

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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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项目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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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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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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