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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20.03.013

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协同

引用
纪法协同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腐败治理体系内党纪规范系统与监察法律系统的协同,本质是监察工作领导主体利用自身的纪检机关与党纪规范治理党员干部的优势,依循法治规律,以监察法律为核心,支持监察机关推进监察职能效能化,同时依托监察体制的法治平台实现依法从严治党之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后,监察职能效能化将有效治理与实质法治化作为努力方向,纪法协同以实现两者的有序平衡为基本要求.纪法协同是党政协同治理模式向腐败治理领域的延伸,其制度背景是纪法同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诸多机制乃行之有效党纪制度的法律化,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但目前依然存在"纪法融合""纪法平等""法治教条主义"及"法治虚无主义"等观念误区,需克服监察职能效能化法律规范不足、纪法转型遗留问题较多等实践障碍.纪法协同须进一步理顺纪法关系,突出"纪法贯通",并明确领导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关系;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法协同的指引效果,在党纪规范中加重"法治纪律"之要求;加强纪法协同的成果转换,将行之有效的党纪规范法治化,推进留置等监察措施的实质法治化,从纪法复合角度完善纪检监察人才队伍的构建.

监察法、合署办公、纪法协同、纪法衔接、纪法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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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5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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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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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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