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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19.01.007

继续性合同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探微

引用
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债务人给付的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此种“法学微积分”可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从而产生每个期次“个别给付”的相对独立性.就“整个合同”而言,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牵连性,存在抽象的同时履行关系,而在每个结算期内,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因此整个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便在每个期次的“个别给付”上异化为先履行抗辩权.在相邻的期次间,债务人得以相对人前一期次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己方本期次的给付,该权利并非源自“个别给付”间的先履行抗辩权,而是“整个合同”同时履行关系的具象化,与每一结算期内的先履行抗辩权互为对抗,体现“整个合同”的相互性.在间隔期次的给付之间,则不宜过度扩张合同整体的对价性而认定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继续性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个别给付、整个合同

5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22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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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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