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18.06.016
监管竞争背景下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制的司法介入机制研究——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为切入点
我国证券交易所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下的平台型的自律规制范式,由于自律规制存在的原生性缺陷,需要司法机关适时、适度地进行介入以保护场内各方群体的利益.开放的资本市场会引发不同主体针对沪深交易所的行为进行法律适用的选择.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兼顾本国特色与成熟市场的经验,才能在监管竞争中突出重围.以裁判性与非裁判性行为对交易所监管与非监管行为的区分方式加以修正,并辅之以“建议投资”的检验标准,可以对新时代证券交易所的诸如推出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广交易所各类产品、处理电子设施故障等行为确定统一裁判尺度,使得交易所自律规制、政府监管机构监督与司法机关适时介入三者构成一个连续的规制框架,以实现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自律监管、司法介入、民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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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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