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18.04.007
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演变之解析
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经历了从无到有、由严格限定到适度宽松的变迁历程,其间既有与本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相协调的立法探索,又经受着欧盟法上“去主观化”趋势的冲击.包括环境团体受到认可、被诉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法定的协作决策权限受损、环境团体曾积极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前提的确立,使得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制度建构在社会监督强化、环境行政实效性提升以及司法资源有效利用三重目的之间达成了平衡.德国经验对于探讨中国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命题具有深刻的参考价值.
诉讼权能、环境团体诉讼、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主观公法权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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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16ZDA072;国家留学基金留金发[2016]3100号
201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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