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18.02.014
准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以德国债权让与通知瑕疵为考察对象
债权让与通知是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对于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学说一般认为得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但是,在何种程度上得以类推却语焉不详.准法律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德国法同样面临法律行为的规则是否得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的问题.德国民法目前的通说认可了在债权让与通知瑕疵时,得类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形成了法律性质进路与信赖责任进路两种论证模式.随着信赖责任、信赖保护理论的发展,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存在意义日渐稀薄,在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中同样没有必要恪守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该采信赖责任的解释进路.
准法律行为、信赖保护、债权让与通知、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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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7M610314;德国洪堡基金会研究计划1194344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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