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买卖的效果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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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17.05.006

凶宅买卖的效果构造

引用
凶宅应被界定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在制定相关法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根据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及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判断是否应告知凶宅信息.对于凶宅买卖合同,买受人可援引关于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规定撤销合同.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瑕疵,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出卖人缔约前违反告知义务,应负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可撤销合同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若维持合同效力,则瑕疵担保责任可排他适用.对于房屋系凶宅这一情况,应有条件地承认房屋居间人的调查义务.当房屋居间人违反告知或未尽调查义务时,如果其与出卖人存在共同故意,则买受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房屋居间人存在过失,则仅负违约责任.

凶宅买卖、缔约过失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房屋居间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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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CFX05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6M591804

2018-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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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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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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