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17.03.009
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对商事问题进行立法,是当前广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作为主轴来观察我国历史上对于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探索可以得知,充分尊重我国已经形成的民商法立法模式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模式选择而言具有可行性与现实意义.因为,事实上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就理论建构与法律适用而言,都无法 动摇民法典是商事法律规则基础的民商法之间的基本关系.但是,在维持现行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之下,商法仍然有必要制定商事通则来统合商法中的各个部门法,同时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为、客体等内容作出更为符合商法特征的规定,从而不仅可以极大地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更可以使商法更有效地去应对不断发展的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问题.
民法典编纂、民商合一、商事立法、商事通则、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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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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