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17.03.008
商法营利性思维与民事主体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设计,不仅饱含了人文关怀的民法伦理思维,更彰显出商业关怀的商法营利思维.自然人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弱势商法营利性思维,并未在自然人章节加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区分,本土特色的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的制度保留值得肯定;法人制度的分类,体现了强势商法营利性思维,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面临未来商业组织发展的挑战;非法人组织的安排,体现了中性商法营利性思维,未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从而预留未来的探讨空间.
《民法总则》、商法思维、营利性、民事主体
54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