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承包人的瑕疵告知义务——以德国建筑私法为中心
《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中,建筑承包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可定位于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附随义务.由于诚信原则的模糊特征,承包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尚需结合个案情境作必要的展开.承包人应检查而未检查、可以发现而没有发现瑕疵、发现瑕疵而没有告知的,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可以一个理性的承包人为参照,综合考虑合同确定的义务范围、承包人所应具备的通常专业水平、发包人的专业化程度,并同时受到“可苛求性”条件的限制作出判断.不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且建筑物有瑕疵,则建筑承包人不能免于承担瑕疵责任,其法律后果通常为消除瑕疵;如果瑕疵无法消除,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德国审判实践中发展出的通行做法是适用于有过错规则,兼顾承包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强度和发包人应负责的情势,确定在具体情况下双方损害的分担和各自赔偿义务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德国承揽合同法、瑕疵告知义务、义务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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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2013年中德合作科研项目
2016-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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