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现实考察与应然变革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公益诉讼主体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确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应当考虑该主体代表的权威性、广泛性以及司法资源的高效性等因素.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企业都享有公益诉讼起诉权.但是,为了避免社会个体滥用公益诉讼诉权,应赋予检察机关主要的和第一顺位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组织第一顺位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个体次要的和第二顺位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通过法律修改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构建我国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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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NR2015007;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C63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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