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抽象技术的逻辑与路径
德国潘德克顿模式下“提取公因式”的抽象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断被运用,贯穿于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之始终.抽象技术运用的基本逻辑在于,以典型法律关系为“标杆”,如买卖作为最典型的契约关系,抽象层次逐渐叠加,进而形成了具有逻辑性、体系化、简洁化的民法规则,这就是民法典的成型脉络.不同的抽象路径造就不同内容的民法总则,抽象技术会对民法典的编纂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法律行为制度既是抽象技术的产物,也是民法典编纂的核心内容,体现出抽象技术既有建构规范体系的技术价值,又有构建法律制度的应用价值.顺应传统善用抽象技术,有利于实现倡导私法自治的民法典编纂之初衷.
立法技术、民法典、抽象、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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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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