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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立法背景下商行为的立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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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民法典》立法背景下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商行为的立法定位即为其中之一.尽管法律行为乃商行为的制度基础,但因商行为具有不能为一般法律行为制度所包含的特殊性,故只有单独确立商行为制度,才能妥善调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通过我国商法学界关于商行为界定方式的检讨,可以确定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迫切需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法律体系及市场经济实践,确立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中商行为的概念及其界定方式.鉴于可立足于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将“经营者”作为我国商法中商人概念的替代性概念,故可考虑将“经营行为”概念作为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替代概念.

民法典、总纲性商法规范、商行为、经营行为

53

D92;D9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077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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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53

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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