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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公共理由与正义观念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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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哈贝马斯都深受康德的实践理性观念影响,试图通过契约程序或理想商谈情境去阐发被康德认为是体现了实践理性本身要求的绝对命令程序,来为理性的公共运用确立一个规范框架.他们在关于正义观念的辩护问题上的著名论争,实质是对于何种程序设置才能合理地反映一种不偏不倚的道德观点的分歧.哈贝马斯认为必须在理想商谈条件下经由公民平等讨论后在相同的公共理由之上形成的共识,才具有道德规范性;罗尔斯认为,在其对正义观念的辩护中,原初代表的“独白式”慎思并不必然会阻碍对不偏不倚道德观点的体现;并且公民基于各自的理由在正义观念上达成重叠共识,是合理多元条件下面向公民的完整统一的实践理性为正义观念作辩护的要求.

罗尔斯、哈贝马斯、理性、合情理性、公共理由、公共辩护、重叠共识

52

D92;B82

南京大学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6201427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福利权问题研究”13BZX086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2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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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52

201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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