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三倍赔偿制度及启示
对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无论在该法起草过程中,还是颁布生效至今,引入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中三倍赔偿的建议从未消弭.美国现行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三倍赔偿制度主要由《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以补偿和威慑为其双重制度目标,但总体更倾向于威慑.围绕制度目标,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一波三折,经历了普通法规则的桎梏、普通法障碍的移除和总体宽泛下的适用限缩.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制度目标定位于补偿,对此美国经验显示出,目标妥当性与否应综合权衡公共实施与私人诉讼的制度供给和现实状况,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必须在明确的制度目标统领下进行体系化构建和完善.
三倍赔偿、补偿、威慑、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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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KYLX_0009
2015-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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