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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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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效力体现于相对人陷入破产时,其所担保的请求权仍能在法律上得到履行.但这一立法目的却未曾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体现,该法第18条并未限制管理人的选择权,致使预告登记的目的因破产程序启动而落空.对此,我们认为应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来自于单务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尽管管理人对此不能行使选择权,该请求权也应得到继续履行.预告登记担保的债法请求权不同于取回权和别除权,也不属于共益债务,只是为了保持债法请求权的继续履行,其行使结果根据预告登记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并根据其各自效力发挥着抵御破产风险的功能.

预告登记、破产效力、继续履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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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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