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契约研究
以物抵债在司法实务中常见,我国民法上没有此概念及相应的制度体系,故司法判决多有疑虑,现今竟成了疑难案例.有的法院几乎将其视为虚假诉讼之同义词,有的法院则以“流质契约”直接否定其效力.以物抵债系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的条款,故应以无名合同原理研究之,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归类,尽量与现有民法概念和制度进行匹配.以物抵债契约不属于法律漏洞,法院应通过准用、类推适用等方法解释适用,形成比较有法理性的裁判规则.以物抵债契约的效力判断,应从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出发,正确进行概念界定和辨析,在正确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及物尽其用原则下,应肯定其意义和效力,而不是直接适用流质契约及让与担保之规则.以物抵债契约的实践合同说只是一种解释的角度,而非实践合同的效力本质.以物抵债契约虽容易被虚假诉讼利用,但两者本身并无关联.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债之更改、新债清偿、让与担保、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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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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