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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法中的第三人损害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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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损害赔偿是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指违约所产生的损害并不发生在合同相对方(请求权人)身上,而是发生在第三人(受害人)身上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如果请求权与损失由于内部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分离,加害人由此被免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请求权人就可以对第三人所受损害主张请求权.其适用的案例类型主要包括间接代理、债务风险的免除和照管他主物.德国学者试图从代理入的“责任利益”、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默示约定的推定、第三人具有可辨识性等方面来论证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但均未形成通说,尤其是通过补充性的合同解释来适用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做法,遭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摒弃,但合同关系的参与人从开始接触就互负保护义务的观点正被理论与实务界广为接受.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对填补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的法律漏洞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人、损害赔偿、间接代理、债权人、债务人

51

D92;D99

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资助项目

2014-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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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51

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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