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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基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的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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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售前混淆、不正当竞争、消费者

50

D92;DF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0YJA820055;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ECT-11-0226

2013-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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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50

20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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