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意图,表明了该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但是它的功能是宣示性和说明性的,并不是认定特定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直接依据.对“滥用知识产权”要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而不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按照某些国家判例法上的特定含义去理解.滥用知识产权不一定构成垄断行为,但构成垄断行为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则一定是滥用知识产权.在制定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时,应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立足我国当前实际的关系以及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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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11
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研究项目;上海市曙光跟踪项目08GG06
2013-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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