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之“指导”三论
对于案例指导制度,需要从规范本身探究其制度空间及意义.案例指导制度设定的五类指导性案例出于“司法统一”和“法律发展”的目的.指导性案例应具有形式性的拘束力,但其实效受限于司法地方主义和审级制度.裁判规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总结,其无法摆脱判例法的案例比较技术.除颁布指导性案例之外,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更应受到关注.
司法统一、法律发展、硬指导、裁判规范
F30;D92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11YJC820002;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
201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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