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治理——也论《劳动合同法》的政策效果
我国通用性劳动力市场应当采用何种治理方式?通过对威廉姆森有关劳动组织理论的评论,以及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分析,我们认为,通用劳动力市场的主导治理模式,应当既非市场治理亦非国家治理,而是作为其中间性的社会治理.市场治理和国家治理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均存在显著的限制,只有社会治理的形成及其转型(即从原初的个别性关系治理向作为扩展的组织性关系治理的转变),才能为通用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发展构建一个有效的社会机制.在此过程中,能否实现国家指导下的工会转型又具有关键性作用.
通用性劳动力、市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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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F2
国家社科基金09BSH041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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