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法律规则之探讨——以《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为中心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演变,逐步走向了成熟.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确立的规则,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展开.本着私法自治的精神,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才应当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此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相互之间不享有追偿权;保证与法定担保物权并存时,应当准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
保证、物的担保、选择权、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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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2010-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