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商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共识,并启动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但在相关基础研究尚显不足的背景下,不少学者在进行<商法通则>的体系构建时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法通则>立法时必须优先解决的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阐释:商法的立法模式、<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商法通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法通则>所应确立的法律渊源.鉴于我国商法体系所存在的内在缺陷,我国应制定形式商法,尽管<商法通则>未必是我国形式商法的唯一选择,但确实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时,我们应以商行为为中心来构建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并在立法中对商法基本原则与法律渊源予以确认,从而使其能担负其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所应用的使命.
立法模式、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商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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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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