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主要指私主体有权获取政府部门掌握的各种信息.信息自由一方面要求政府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向民众公布政府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也即通常所说的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自由还意味着政府有义务满足个体获取特定信息的权利.在信息自由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司法判决却一直不愿意将私主体获取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予以确认,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承认和保护的私生活与家庭生活权对个体进行救济的思路,似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表达自由、信息自由、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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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9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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