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对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判例的初步研究
1966年制定的美国<信息自由法>(简称FOIA)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从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即从传统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过程中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范例."可运用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信息自由法取得"非凡成功"的四项基本经验之一.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对该法中的免除公开条款的精致适用,构成了美国信息公开法制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患自由法>中的九项免除公开规定可进一步归纳概括为国家安全与秘密、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礼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个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对上述五个方面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发展,可以裨益于正在中国大陆活泼展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对发展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制,特别是相关判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信息公开诉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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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教育部"十五"规划立项课题01JA820025;南开大学2005年创新基金NKC0544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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