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转化模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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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转化模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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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在中国的具体适用,宜采取间接适用的模式.基于闻接适用的要求,中国立法机关有必要确定<公约>在国内立法转化时的模式选择问题.由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所决定,<公约>采取了"一揽子"的立法模式.<公约>在中国国内法的转化存在诸法合体整体转化、诸法分立分割转化与部分合体折衷转化三种模式.为实现中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国际化,提高反腐败刑事立法的规制效益,有必要在对这三种转化模式进行优弊分析的基础上,确立最为适当的转化模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内刑事立法、转化模式

45

D92;D9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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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45

200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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