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公开法》略论
美国1966年通过的<信息公开法>(FOIA)[1]急剧地扩大了公众获得由联邦政府掌控的文件和信息的权利.该法是由其他制成法、规章和行政命令所构筑的复杂网络的一部分.其基本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九种例外情况以外,所有"机构"都要保证"任何人"都可利用所有"文档",而此前,信息公开一般都属于相关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方面,该法极为倚重司法系统,由法官就是否公开信息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9·11"事件的爆发和网络时代的到来,来自美国国土安全的压力对该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信息公开法》、知情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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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3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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