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公开法》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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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公开法》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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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66年通过的<信息公开法>(FOIA)[1]急剧地扩大了公众获得由联邦政府掌控的文件和信息的权利.该法是由其他制成法、规章和行政命令所构筑的复杂网络的一部分.其基本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九种例外情况以外,所有"机构"都要保证"任何人"都可利用所有"文档",而此前,信息公开一般都属于相关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方面,该法极为倚重司法系统,由法官就是否公开信息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9·11"事件的爆发和网络时代的到来,来自美国国土安全的压力对该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信息公开法》、知情权、行政法

45

D92;DF3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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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45

200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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