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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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06.04.018

试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引用
在依法行政、服务行政和参与型行政的背景下,以契约手段达成行政目的已成为我国实现行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虽然在理论上认可了行政契约的存在,并开始对行政契约进行研究,实践中行政主体也大量运用缔结行政契约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但学界对于行政契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关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意思表示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立法上亦缺少专门的规定.实际上,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在行政契约的缔结、履行等环节中,行政主体不是机械的法律执行者,而是存在着独立的意思表示,并在相当范围内享有意思表示的自由空间,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与相对人互为意思表示.

行政契约、行政主体、意思表示

43

D912(法学各部门)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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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278

32-1084/C

43

200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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