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06.04.017
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造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离WTO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的距离.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即人权保障着眼,行政诉讼需提供具有完整性和实效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发,其转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法性"的丰富蕴涵.WTO规则在国内的实施,迫使我们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建立两种可行的审查机制:一是推行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确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负责审查违宪或违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WTO规则、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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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2BFX006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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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