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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06.03.004

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及其限制

引用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及其限制作出特别规定.2001年,ST郑百文陆姓独立董事因财务欺诈事件而被罚款10万元,其状告证监会的主要理由就是处罚过重,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独立董事责任轻重的激烈争论.随着新公司法中可诉性条款的增加,有关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问题很快就会显现出来.由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与职责不同,过严过重的责任制度安排,既不公平也欠合理.因此,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当有别于其他董事,并予适当减轻和限制.对此,欧美国家未有定论,而日本近年修法以及2005年新公司法的成果值得借鉴.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上市公司

43

D922(中国法律)

南京大学"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特别项目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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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43

200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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