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06.01.005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性成果"的条件--对若干起典型案例的分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已经普遍接受了一般条款,司法机关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了多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行为人不当地利用了他人的经营性成果.司法机关保护经营性成果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经营性成果必须符合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等几个条件.只有在存在特别的不正当竞争情节时,才可例外地适用一般条款,认定模仿和利用他人经营性成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性成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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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法学各部门)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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