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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05.01.009

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引用
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公司法、私法自治、股东自治、公司自治

42

DE411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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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42

20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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