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04.04.004
企业法律形态比较研究
企业形态经历了家庭-行政性公司-古典企业-现代企业的演变历程,形成以公司等法人企业为主导,辅之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性的国有企业等多元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企业法律形态立法模式的通行做法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这样的立法是对市场经济中通行的企业形态的概括和总结,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与规律.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借鉴与采用市场经济通用的企业形态模式,采用一元化的立法标准,完善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等企业形态立法.
企业形态、企业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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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01JB820008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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