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04.01.005
论折价发行、异价发行与分期缴纳规则
折价发行规则为亏损企业对外融资提供了可行的空间.立法面对折价发行的规制,应从严格禁止向例外允许的模式变迁.异价发行规则推动了承销制度且补偿了发起人的投资风险.立法面对异价发行的规制,应作为同股同价的例外予以有限的允许.分期缴纳规则为认股人提供了认缴出资时间决策上的自由判断权.立法面对分期缴纳机制,应权衡制度利弊,设计配套的追缴与责任机制.
证券法、折价发行、异价发行、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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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CFX009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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