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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02.04.007

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引用
我国<合同法>制定之时有意识地引入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引入之后其便与履行抗辩权制度纠缠不清,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之难题.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一致,因而完全可以将现行相关规定纳入大陆法系相应制度之中.鉴于我国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宜将<合同法>第108条、94条第2款定位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使其与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起,共同应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

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履行抗辩、法律解释

39

D923.6(中国法律)

南京大学笹川优秀青年教育基金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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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39

20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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