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02.02.015
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与部分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子系统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当然代表,既具合法性、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加以弥补.这一补充代表机制无论在立法、执法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领域,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有助于奠定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正确认识社会整体利益及其代表机制,有助于克服经济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定位和价值目标.
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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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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