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体系解释
证券法"一体两面"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以重大信息披露规则为体,以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为两个违法面相,三者的信息范围及重大性标准具有一致性.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颁行,新增自愿信息披露规则,形成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披制度安排.与强制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具有确定性不同的是,自愿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具有不确定性、延伸性和附着性,该类信息未公开时不属于内幕信息,但一经公开,则应与强制披露遵从相同的行为规范.重大性标准是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基础,非重大信息不必披露,二元重大性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比较而言,依法披露信息的立法应采用源于证券立法哲学的投资者决策标准,该标准适用过程中的主观性可通过列举价值判断型事项进行规则补强.
强制信息披露、自愿信息披露、重大性、体系解释
D924;F276.6;F8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FXB003
2024-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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