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体系与法律行为交往中的信赖保护
Wilburg的"动态体系论"已被用于不同的方法论立场.作者分析了他的"动态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区别于单纯的论题学(Topik),其并未放弃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区别于传统的体系观,放弃固定的事实构成,以个别案件为基础,"根据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的共同作用"确定法律后果.文中对信赖保护的各种工具进行研究,以了解它们仅仅在论题学中穷尽或被具体化为固定的事实构成,或者说,具有"动态体系"的结构.首先,作者分析了信赖保护不是根据"动态体系"构建的类型:法律行为中的信赖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保护、法律外观责任(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其次,根据禁止矛盾行为与得权语词下的信赖责任类型,"动态体系"可以提供最佳的解释路径,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限制形式无效的案型.最后分析了信赖责任与法律行为理论之间的关系,并提倡双轨制.
动态体系、信赖保护、法律行为
D923.6;G255.2;G350
202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7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