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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改正与不当得利法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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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日本债法改正对"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情形的效果"这一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视,形成了改正法案第121条之二.本文以《基本方针》为起点,沿着法制审议会的审议进程,考察了对这一问题的修法过程.修法的争议点主要是:其一,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返还清算规则是否需要另立一套不同于现行不当得利法的规则;其二,在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基础上,返还清算(主要是价额返还)的范围和基准时如何确定、理论依据为何、是否需要将无效原因作为特别的考虑因素;其三,孳息、使用利益和利息的清算应当如何规定;其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意思能力人的返还义务范围是否要设置例外不予以保护的规则.最终的改正法案对返还清算规则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并将部分争议搁置,交由未来的解释论处理.尽管如此,参考审议过程的讨论,仍然可以从类型论的视角理解《日本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并重新审视日本的不当得利理论.

不当得利、日本债法改正、返还清算、得利丧失、法律行为无效

D923;G641;G40

2023-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5页

14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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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8434

32-1889/D

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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