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研究
平台对平台内数据享有什么权益是判断数据爬取行为正当性的前提问题.平台对不同形态的数据投入的劳动和资金具有显著的不同,应进行分类保护.用户直接生成展示在网页上的数据,具有原始性和公开性的特征,应采用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方式;而平台进行适度处理可供商业化利用并采用密码等保护措施仅向特定人提供的数据,可采用财产性权益的保护路径,对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由此而展开.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三重授权"规则是财产性权益的保护方式,而"实质性替代"和"破坏性利用"规则是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方式,我国在构建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时,应总结司法经验并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
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
D923.9;F752.7;D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3-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8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