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反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明方法
直接证明方法和间接证明方法都是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第一步骤中,原告证明行为反竞争效果,进而转移举证责任的分析方法.直接证明方法的法理逻辑是,原告如果提供了表明行为实际反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便没有必要再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结构分析.相较于间接证明方法的风险和困境,直接证明方法可以简化反垄断分析框架,并且使其更具连贯性.在我国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直接证明方法,需要合理设置适用范围,并且在消费者福利标准下确定实际反竞争效果的考量因素.同时,直接证明方法与间接证明方法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保持两者之间的互补性适用是我国现阶段的可行方案.
直接证明方法、间接证明方法、合理原则、反竞争效果
D922.294;F038.2;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12
2023-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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