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章制定权的合法性反思及调整
证监会依据1998年"证监会三定方案"享有部门规章制定权,但这一权力自确立之日起即面临主体规范性的质疑.因为证监会不是宪法第90条中有权制定规章的"部、委".尽管主流观点认为证监会是《立法法》中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直属机构",但如此解释也很难通过规范秩序标准的检验.问题根源在于"证监会三定方案"中证监会机构属性与实际职权的错配,以及证券监管去部门化的理想初衷与强行政的现实土壤之间的张力.规范视阈下最彻底的解决方案是回归《立法法》的规范标准、延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思路,由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证监会调整为直属机构,弥补证监会规章存在的主体合法性缺憾,确立证监会规章在金融治理与改革中的合法性权威.
依法立法、证监会、规章制定权、三定方案、事业单位改革
D920.0;D630.1;F832.5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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