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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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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高频率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有必要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精确解释.从"责任"的三重含义出发,"严重不负责任"同时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的含义,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没有实施与其法定义务相符合的行为,该行为样态达到了值得发动刑事制裁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程度.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承担着选定主体的功能,而过失犯的认定则承担着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功能.

严重不负责任;不作为犯;重过失犯;因果关系

D924.393;S41-3;F224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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