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
自2000年我国引入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制度以来,学界、实务界对此制度的主流适用态度一直是从严把握.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期间,是否保留该制度抑或修改适用条件等问题曾引起讨论,最终入法条文基本未作变动.通过分析2015-2019年我国法院的941个情况判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公共利益"和"重大损害"条件认定标准模糊不一、利益衡量要素全面性不足的问题.在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基础上,可通过统一"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并限缩类型、在"重大损害"条件认定上以"衡量模式"替代"单纯判断模式"等手段完善情况判决适用条件之体系.同时,应将情况判决作为最后的备用判决类型,搭配以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停止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等措施来减少适用,最终实现相对人权利的全面保护.
情况判决;司法实践;公共利益;衡量模式;停止执行
D925.3;F832.5;S41-3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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