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裁判程序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情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类似于德、日国家"诉讼判决"等不同的裁判方式.这种整体性处理的裁判程序和方式,或冲击立案登记制发展,或不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实现,或无法在诉讼理论上形成逻辑自洽.因此,为提高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意愿,应引入法官释明程序作为中心点,辐射至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重塑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程序和路径.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部分诉讼请求,在加强法院释明程序的前提下,视当事人的选择及其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遵循诉讼要件与实体要件之裁判理论的差异化原理分别予以处理,从而真正达到服判息诉的诉讼效果.
诉讼请求;受案范围;释明;裁判方式
D925.1;B81;F75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YJA820017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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