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司法界的肇端及演进
"司法界"由"司法"与"界"两部分构成.字形意义上的"司法",在中国古代已经产生.而作为在宪政体制下与行政和立法相对的司法,则在清末以后才出现."界"的实质含义在古今之间并无多大区别,都具有范围、边限之意.通过多个数据库的搜索对比发现,"司法界"一词的使用从无到有以至盛行,大致以宣统三年(1911)为界.宣统二年(1910)前后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措施的规定与实施,如《法院编制法》的制定、第一次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的开展等,为司法界搭建了一个制度性的骨架,也与"司法界"语词出现的大致年份相互印证.自司法界在语词和实体上生成之后,其逐渐演进为一种稳固并为法律人所易辨别并拥护的场域空间.这样一种演进的趋向,是司法社群在人际交往中不断明晰自己身份,并与政界的对照之下进行的.
司法界、政界、《法院编制法》、法官考试、场域、身份认同
D926;K25;D731.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ZS044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3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