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以货运合同为中心
合同的免责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保护效力和限制效力两个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合同等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陆续出现基于"委托关系"等法律构成承认免责条款具有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人)的限制效力的判决.在德国法和日本法上,一直有允许承运人向第三人援用货运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学说和判例,并且都已经立法化.运输业对于风险可控性的诉求具有合理性,现有的"委托关系"等构成难以全面妥善地解决问题.将免责条款理解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对物的价值的处分,在"善意取得"的框架下展开解释论,可以兼顾运输业和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免责条款、对第三人效力、合同相对性、货物运输合同、快递合同
D996.1;F512.1;F740.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66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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