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保险合同法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外在体系和由原则构成的内在体系.就我国保险立法与司法的完善而言,后者的建构与融贯更具价值.其方法包括原则的提炼列举、价值排序、动态协作和规则细化.基于"保险"所具有的私法合同、准公共物品、风险规制工具、风险互助组织等不同事实属性,可以提炼出广义的保险合同法包括意思自治、对价平衡、合理期待三项基本原则,以及促进风险治理和团体性等部分次要原则.而内在体系的融贯反映在立法层面,主要是实现商业保险与消费者保险的规范区分,以及将支持前述原则的部分规则,如反歧视规则等纳入立法;在司法层面,则要求法官秉持区分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任意性)商业保险与消费者保险的思路来裁判和解释条款,特别是要理解《保险法》第17条、19条、30条之间的互动模式,将对消费者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重心从说明义务转向内容控制.
保险合同法、内在体系、私法合同、准公共物品、消费者保险法
D925;F840;G641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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