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基于保证人路径的反思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关,我国存在不同的现实情况.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不作为类型和不作为情节的法定化,将该类行为理解为真正不作为犯.在此前提下,应致力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推动不作为犯理论的本土适用和创新发展.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保证人理论、真正不作为犯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研究”[CLS2019C0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的预防转向及其法治限度”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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